原告周XX,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XX。
法定代表人邓XX。
被告李XX,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交纳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谭 军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书 记 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