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刘晓龙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书 记 员 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