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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贵仁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刘晓龙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书 记 员  鲍XX


  • 2014-09-10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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