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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刘XX,陈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0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宰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田XX,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刘XX,女,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XX2-4。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陈X、刘XX、重庆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



书 记 员  左云帆


  • 2014-04-30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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