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刘XX,女,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XX2-4。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陈X、刘XX、重庆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
书 记 员 左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