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XX2-4。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陈X,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刘XX,女,汉族,199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陈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