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牛XX与陈X,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0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宰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牛XX,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XX2-4。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陈X,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刘XX,女,汉族,199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陈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XX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4-29
  • 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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