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甲。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