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承民初字第008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连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甲。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孔XX


  • 2015-05-22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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