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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与谭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05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梅XX,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X,重庆XX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谭XX,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军,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梅XX诉被告谭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XX诉称,2011年1月5日,我将巫山县某某镇某某坡某组的房屋二层卖给被告,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双方都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此房屋系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所建,建房当时也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2013年8月23日,双方在某某镇政府的调解下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本案因买卖的房屋无相关法律手续,系买卖标的违法。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1月5日所签的《协议书》无效;责令被告立即返还该房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XX答辩称,原告诉状中称2011年1月5日所签的《协议书》有效,双方已按照协议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与原告双方都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原告依X向我方交付了房屋,我也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的购房款。2013年8月23日,原告与我在某某镇政府的调解下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在某某镇政府的调解中,某某镇国土所建议我将购房余款交到政府,由原告梅XX协助办理房产证事宜。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梅XX要求被告向法院起诉,我方就按当时的调解意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与原告于2011年1月5日所签的《协议书》,该合同内容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定后,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原告梅XX占用的巫山县某某镇某某坡1段小地名“猪脑壳包”的土地修建房屋,至今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巫山县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梅XX听候处理。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之前,原、被告的合同是否能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在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在行政处理阶段,当事人请求确认或变相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梅XX请求确认与被告谭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XX,邮编:404020)。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邓XX


  • 2014-04-18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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