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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被告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国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男。


委托代理人陈XX,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X,女。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XX律师。


原告陈X诉被告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XX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被告中止妊娠尚未满6个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现予以退还原告陈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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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0-11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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