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
委托代理人杨佩金,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一审中,深圳市XX公司仅起诉要求袁XX支付因工作错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元,并未起诉要求处理加班工资支付事宜。二审调查时深圳市XX公司未到庭。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XX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袁XX上诉称在本案一审起诉中,深圳市XX公司只起诉要求袁XX支付因工作错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元,而未要求处理加班工资支付事宜,一审判决未按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案件,增加了加班工资支付的判决内容,超越了深圳市XX公司的起诉范围处理案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袁XX起诉深圳市XX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的案件在另外的案件中处理(案号: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1号),与本案不同案号,不同法官,在两案未合并审理的情况下,不应处理袁XX的加班工资事宜,所以应撤销关于加班工资的判决,以免造成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经核查,一审中,深圳市XX公司仅起诉要求袁XX支付因工作错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6000元,确未起诉要求处理加班工资支付事宜。一审法院审理超出深圳市XX公司起诉范围,属于查明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袁XX上诉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袁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刘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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