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佩金,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本案受理费23196.16元,本院减半收取11598.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11598.08元,本院予以清退。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人民陪审员 叶XX
书 记 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