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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为与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佩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为。


委托代理人杨佩金,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胡XX。


上列原告周X为诉被告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违约,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X为与被告胡XX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于2014年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胡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碧媛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 记 员  王XX


书 记 员  买XX


  • 2014-08-15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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