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X,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教务处干事。
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
被告:张X(曾用名张改),无业。
原告车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XX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7日生一子车XX。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其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多次大打出手,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车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被告张X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感情没有破裂,孩子现在年龄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7日生一子车XX。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冷静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现孩子年幼,原告应念及夫妻之情,不该坚持离婚之诉。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婚姻家庭,相互关心体贴,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车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