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商XX,住所地本市含光北XX。
法定代表人:周XX,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诉被告华商XX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