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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陕西XX公司及西安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

  • 损害赔偿
  • (2014)碑执字第015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海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吴X,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XX,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XX律师。


本院在执行吴X与陕西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X于2014年9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自觉向申请人吴X给付了诉讼费1850.5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马XX


  • 2014-10-10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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