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X,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XX,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XX律师。
本院在执行吴X与陕西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X于2014年9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自觉向申请人吴X给付了诉讼费1850.5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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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