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田XX。
委托代理人姜X,河北姜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XX**公*。住所地:霸州市XX。
法*代表人樊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霸州市XX**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黄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田XX的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霸州市XX**公**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诉称,2013年,被告霸州市XX**公**备建造**公**房,与被告田XX口头约定,由田XX为其建造楼房,地址在霸州市王**道XX。原告等人受田XX雇佣,工种为架子工。2014年4月21日下午一点半左*,原告在三楼外墙拆架子时,不慎**上掉下摔伤,后*送到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疗费*26523.64元。由于*XX没有***建筑资质,霸州市XX**公**有*定的过错,经*方*次协商,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无法*成*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赔偿原告的医疗费26523.64元、误工费9920元(102天×35498元÷365天)、护理费1200元(12天×1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12天×100元)、营养*1200元(12天×100元)、伤残赔偿金27306元(9120元×20年×15%)、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002元、交通*300元,共计72651.64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田XX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田XX与霸州市XX**公**承揽关*没有*议,工程*址在王**路*也无异议。对于*告主张*田XX存在雇佣关*不认可,对原告受伤情况*XX并不知情,与田XX无关,田XX不应*担任**任,双**赔偿事宜从*进行过协商,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霸州市XX**公**称,田XX与霸州市XX**公**承揽关*,依据法*规定,承揽人在完成*作过程*造成*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霸州市XX**公**担责任*法*据,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2013年,被告霸州市XX**公**其**公**内四层楼房*建筑工程*包*被告田XX建筑队承建,该工程*落于*州市王**道XX,建筑面积约2900平**。被告田XX承包**工程*的单**次分包,其中钢筋工程*包*马X、木工工程*包*姜XX。2013年*半年,经*X介绍被告田XX将工程*的外檐保护架搭建工程*包*原告李XX完成,主要包*:搭架子、拆架子、卷扬机的安*与拆卸等。双**定:“由原告完成*房*檐保护架搭建工程,并自行安*搭架子的工人,按每建筑平*6元**工程*款。”2014年4月21日13时30分左*,原告李XX与其招录的4名架子工在三楼外墙拆架子时,不慎**筑物上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头部外伤;2、双*鼻骨、鼻中隔前缘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3、胸部外伤(双*下叶*伤,双*胸腔积液,左*5-9前肋骨折);4、腹部闭合伤;5、电击伤-急性心肌损伤。2014年5月3日出院,住院12天,支*医疗费26523.6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李X护理,李X从*天花*吊顶工作。经*实,原告李XX没有**资格证书,被告田XX的建筑队没有*筑施*资质。诉讼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定。安*司**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1日做出安*司*中心(2014)伤鉴字第252号《司**定意见书》,原告被鉴定为1、鼻部畸形:十级伤残;2、左*5-9肋骨折:十级伤残,原告垫付鉴定费1002元。原、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真实性均无异议,二被告对关*性有*议,认为与其无关。原告主张*就医支*交通*300元,提供了1张*护车**150元*票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救护车*150元*有*议;原告对其余*通**能*供相**据,要求法*酌定。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每天需要营养*100元,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能*供相**据。上述事实有*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医疗费*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救护车**据、鉴定费*据、司**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就四层楼房*墙保护架搭建工程*成*头协议,双**间形成*加工承揽的法*关*,田XX是定做人,李XX是承揽人。承揽人虽为定做人完成*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做人,因此不能*成*佣的法*关*。李XX与其招录的工人共同劳*搭拆架子的行为,是其作为承揽人应*的义务。原告李XX系从*高**业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从*资格证书,但李XX及其招录的工人并不具有**资格,在搭拆架子过程*,以致发生了原告李XX坠落摔伤的事故,原告李XX本身具有*错,应*担相**民事责任。《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作过程*对第三人造成*害或者造成*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失的,应*承担相**民事责任。”被告霸州市XX**公**道被告田XX没有***质,仍将四层楼房*建设工程*由田XX承建,被告田XX明*原告李XX没有**资格证书,也将四层楼房*外墙保护架搭建工程*包*原告李XX,故被告霸州市XX**公***告田XX对李XX从*楼坠落摔伤的损害后*均具有*定过错,应*担相**民事责任。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酌定本案的民事责任*别*:李XX40%、田XX30%、霸州市XX**公*30%。二被告按照比例赔偿原告李XX因受伤支*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相***。原告主张*就医支*的医疗费26523.64元,结合医疗费*据、住院病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护理费1200元(12天×100元)和*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2天×50元)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就医及伤残等级鉴定支*的交通*300元*合理费*,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营养*1200元,未能*供相**据,本院不予支*。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主张*工期间102天合理,按照河北省建筑业2013年**工资35498元**误工费,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认为9920元(102元×35498元÷365天)。原告被鉴定为两项*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21888元(9120元×20年×12%);伤残鉴定费1002元,属本案必然发生的合理费*,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1002元,本院予以支*。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劳*能*部分受限,严*妨碍其生活和*康,除肉体痛苦外,给其精神造成*伴随终*的遗憾与伤痛,应*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金*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侵害人的过错程*及其给付能*等因素确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4000元*高,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2000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参照《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XX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26523.64元、交通*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1002元、误工费9920元、伤残赔偿金21888元,共计61433.64元*30%即1843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赔偿款共计1943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二、被告霸州市XX**公**偿原告李XX医疗费26523.64元、交通*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1002元、误工费9920元、伤残赔偿金21888元,共计61433.64元30%即1843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赔偿款共计1943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616元,原告负担1044元,被告田XX负担286元,被告霸州市XX**公**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上诉于*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日内不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