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XX律师。
被告:袁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承担。
审判员 牟XX
书记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