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委会,孟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蓟民重字第0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住蓟县。


被告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XX,天津XX律师。


被告孟XX,男,住蓟县。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屯村委会)、孟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蓟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原告张XX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撤销本院(2013)蓟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三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孟XX及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3年1月14日,被告三屯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村西港地93亩对村民公开发包,原告以每亩420元中标。当月22日被告三屯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备案于蓟县出头岭镇合同办公室。该93亩土地原系被告孟XX等人承包,孟XX等人承包已经到期。村委会于2012年12月30日向孟XX下发清场通知书,要求孟XX于2013年1月1日清除该地上的树木及附着物,交给村委会白茬地。原告承包后,被告孟XX不清除地上树木及附着物,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土地。原告认为,村委会有责任为原告创造承包条件,并按照对被告孟XX的通知书规定进行清场。原告与村民协商有一定困难,且原承包户与村委会有矛盾,不与原告协商。故要求二被告立即清除原告承包地内的树木及附着物,并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2013年1月22日被告三屯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被告三屯村委会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对三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这些树木都是原承包人掌控,这些财产也属于原承包人个人的,村委会无法清除;二、原告与村委会在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村委会已经向原告明示,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这些树木及附着物由原告与原承包户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已经失去了对三屯村委会的抗辩权;三、三屯村委会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已经向原承包户下达了清除通知,且原承包户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均已到期,原承包户与村委会原来的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综上,三屯村委会认为原承包户与村委会原来的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合同失去了合法效力,同时三屯村委会与原告所订立的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三屯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三屯村委会关于发包诉争地块的会议记录及发包方案复印件。


被告孟XX辩称,2005年1月1日,被告孟XX与三屯村委会就本村村西港地签订了退耕还林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止。2013年1月22日,三屯村委会公开将村西港地93亩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包括被告孟XX的林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因此原告与三屯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并且构成了对被告孟XX的侵权。


被告孟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05年1月1日被告三屯村委会与张XX、张XX分别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各一份;


2、现场照片8张;


3、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三屯村委会给被告孟XX下发的清场通知书。


对被告孟XX的答辩意见,原告反驳称,退耕还林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法律是有规定,但是三屯村委会在五户村民合同到期之前,逐户发了通知书。现合同到期了,承包费要增加了,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可以优先承包,但是五户村民没有争取,最后原告中标。至于三屯村委会与五户村民是否延长合同与本案原告无关,原告是通过公开投标中标的。被告三屯村委会反驳称,一、被告孟XX主张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没有此项法律规定;二、他们所谓的退耕还林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规定。国务院的退耕还林条例调整个人与政府订立的合同,本案是个人与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三、根据林业方面规定承包期限长,指的是生长非常慢的树木,而本案都是速生杨,七、八年成材,不必延长期限。四、原承包费每亩地100元,现在原告与三屯村委会订立的合同每亩420元,如果对被告孟XX延长承包期限对三屯村民是不公平的,严重损害集体利益。五、原承包户有恶意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退耕还林的政策,这种树木在七年半至八年为成熟期,原承包户在六年多的时候,不成材的情况下伐掉,再栽树占地,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请法院查明五户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没有,三屯村委会要行使权利,追究滥砍滥伐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日,被告三屯村委会与被告孟XX及张XX、张XX、张XX、冯XX等五人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三屯村委会将属于集体的土地给承包方搞退耕还林基地使用,其中,被告孟XX53亩,张XX、张XX、张XX、冯XX各10亩;承包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经营权及退耕还林树木管理权,退耕还林的补助归承包方;合同到期后,三屯村委会继续发包,在同等价时,原承包户有优先权。(庭审中,只有张XX、张XX提交了书面合同。被告三屯村委会承认与被告孟XX于1995年1月1日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二被告均未提交书面合同)。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三屯村委会向被告孟XX及其他四承包户发放了承包地土地清场通知书,内容为:您与我村委会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生效且已实际履行,您的承包期限快要到期,您应在2013年1月1日清除本村庄西港地退耕还林基地上的附着物和树木,交村委会白茬,希望您在2013年1月1日前清场,如到期不交,影响下期中标承包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您承担,该土地上的树木和附着物归村委会所有。被告孟XX及其他四承包户未按通知要求清除地上附着物和树木。


2013年1月22日,被告三屯村委会(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村委会研究,群众代表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的本村村西港地(孟XX及其他四承包户到期未交还村委会的土地)面向本村村民公开发包;原告以每亩420元中标;标的及四至:集体土地约93亩,东西长249米,南北长249米;承包年限为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9060元,总承包费为195300元;交款方式为上交款,分两次交清五年承包费。乙方中标后,交清前三年承包费,2015年11月15日前交清第四、五年的承包费。并约定,甲方提供现有土地归乙方使用,目前地上树木和附着物村委会不负责清场,由乙方和原承包户自行协商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和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之间于2005年签订的合同于2013年1月1日到期,合同中对到期后地上树木及其附着物如何处理问题,没有约定。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三屯村委会向被告孟XX及其他四承包户发放了承包地土地清场通知书,但被告孟XX并未按通知书要求清除地上的附着物和树木后将土地交还村委会,现二被告之间就此问题存有争议,尚未解决。村委会在尚未收回该土地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2日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目前地上树木和附着物村委会不负责清场,由乙方和原承包户自行协商解决”的条款,未征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承包户被告孟XX的同意,该条款对被告孟XX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应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待二被告就地上附着物和树木处理问题解决完毕,村委会将该土地收回并实际交付原告后,所附条件方能成就。然而,二被告就地上附着物和树木处理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村委会亦未将该土地实际交付原告。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三屯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以此合同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东


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


人民陪审员  刘国瑞



书 记 员  詹志东


  • 2014-05-21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