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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蓟民初字第32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XX



书记员  余XX


  • 2015-07-22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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