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XX
书记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