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又名梁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XX信公司第四工程局(以下简称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商丘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上诉人宋XX与被上诉人朱XX、张XX、梁XX、原审被告XXXX、原审被告商丘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宋XX于2007年12月6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5万元,后变更增加为80万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宋XX不服于2011年1月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XX的委托代理人白XX、王XX,被上诉人朱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上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XX、原审被告XXXX、商丘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XX
审 判 员 朱金礼
书 记 员 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