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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XX与被上诉人朱XX、张XX、梁XX、原审被告XX四局、原审被告商丘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白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又名梁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XX信公司第四工程局(以下简称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商丘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上诉人宋XX与被上诉人朱XX、张XX、梁XX、原审被告XXXX、原审被告商丘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宋XX于2007年12月6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5万元,后变更增加为80万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宋XX不服于2011年1月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XX的委托代理人白XX、王XX,被上诉人朱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被上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XX、原审被告XXXX、商丘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XX


审  判  员       朱金礼



书  记  员       马XX


  • 2011-07-01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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