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男,193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3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田XX与被上诉人田XX、王XX、田XX析产纠纷一案,田XX、王XX、田XX、田XX、田XX、田XX、田XX、田X于2014年4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补偿费、拆迁费、拆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路东、北站路路北163、167号房产的补偿的房产)。田XX、田XX田XX、田XX、田X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田XX、王XX、田XX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田学章的起诉。该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田XX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XX、于XX与被上诉人田XX之委托代理人白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以及被上诉人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廉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且二审中,上诉人田XX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徐亚超
审判员 高纪平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