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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崔XX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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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白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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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性别:××,××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白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崔XX,性别:××,××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XX,曾用名程帅齐,性别:××,××族,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4)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崔XX、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及其辩护人白XX、被告人崔XX及其辩护人郑XX、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崔XX、崔XX以河南XX公司名义与邢台县XX公司签订甘XX产品销售合同后,以每吨4450元、4500元不等的价格从周某处(郑州市惠济区阳光牧业贸易部)分三次共计购进西王牌无水葡萄糖19.5吨。购进后被告人崔XX、崔XX、XX等人伪造了甘XX检测报告及甘XX标签,换包后于2014年3、4月分三次,以每吨13580元的价格将无水葡萄糖冒充食品剂甘XX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6481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XX、崔XX、XX用无水葡萄糖冒充食品剂甘XX销售,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崔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偶犯,无前科。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3、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崔X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2、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赃款已被依法追缴,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鉴于上述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崔XX、崔XX以河南XX公司名义与邢台县彭鸿波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甘XX产品销售合同后,以每吨4450元、4500元不等的价格从周某处(郑州市惠济区阳光牧业贸易部)分三次共计购进西王牌无水葡萄糖19.5吨。购进后被告人崔XX、崔XX、XX等人伪造了甘XX检测报告及甘XX标签,换包后于2014年3、4月分三次,以每吨13,580元的价格将无水葡萄糖冒充食品剂甘XX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64,810元。


另查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0元,已由邢台市公安局扣押并没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XX在公安机关供述。河南XX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是崔XX,其是股东,公司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史赵XX,主要经营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等。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其的公司在XXX交易平台上有注册账号,河北省邢台市有一家公司,公司名称记不清了,只知道叫廖XX。廖XX在网上问其有没有甘XX,其说有,双方就在网上商定13580元一吨。之后廖XX给其打电话说要到公司考察,其说行,第二天廖XX到郑州后打电话说想到公司看货,其当时骗他说其不在郑州,给了他崔XX的手机号码:135××××5546,当时其跟崔XX互换了一下手机号码,其实还是其和廖XX联系。随后其和崔XX商量一下,让XXX一下忙,用他的公司装下门面谈这笔生意。其和XX一起去火车站接的廖XX,崔XX在家里负责甘XX样品,他们把廖XX接到XX租来办公的地方,当时屋里有其、崔XX、崔XX、XX、廖XX几个人,廖XX要求看货,崔XX从厨房抱出来一个圆筒,从里面取出甘XX样品交给廖XX,经过简单交谈其和XX就把廖XX送走了。大约两天后廖XX打电话要求订货6.5吨甘XX,其就拟定好产品销售合同加盖公章后从其公司传真给廖XX,让他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传真给其,然后要求廖XX按协议上账户打款到其在中国XX账户62×××13,金额为88270元,货款收到两三天后给廖XX通过XXX发的货。廖XX购买的是食品剂甘XX,其实际发货为无水葡萄糖。河南XX公司甘XX标签是其弟弟崔XX制作的,标签上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都不是真实的,是编造的,根本就没有河南XX公司。其卖给廖XX的无水葡萄糖,是其在郑州北环食品添加剂市场购买的山东产的西王牌的,购买后送到其朋友陈XX仓库,他们在仓库将原葡萄糖标签撕下来换上他们制作的河南XX公司甘XX标签。廖XX一共进了三次货,每次都是6.5吨,价格13580元一吨,付款方式为两次现金交易,一次卡对卡转账交易。(出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华宜牌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是其发给廖XX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的甘XX。(出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华宜牌甘XX”标签)仔细看后说是其制作的用于冒充甘XX的标签。(出示河南XX公司与邢台县XX公司签订的食品剂甘XX产品销售合同三份)仔细看后说这三份产品销售合同是其拟定并通过传真和对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崔X是其化名。其制作合同时,其公司的打印机坏了,没法把合同打出来,其就在电脑上做了一个电子章,做到合同上,然后把合同发到其QQ上,再到外面的门市把合同打出来传真给廖XX。(出示崔XX电脑里提取的电子印章)仔细看后说这是其在网上制作的其公司的电子印章,是其用作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制作虚假检验报告使用的。(出示河南XX公司甘XX分析报告)仔细看后说报告是崔XX制作的,上面的公章是其套上去的。在陈XX仓库将无水葡萄糖包装和标签更换为甘XX包装和标签,总共更换了三次,XXX在场,并负责将甘XX标签贴在其事先买好的牛皮纸袋上。(出示号码为62×××13的中国XX银行卡)仔细看后说这张X是其开的户,平时用作公司的账户,公司的收入都在这张X在上。当时廖XX分三次给这张X上打款,每次打款88270元,总共264810元。


2、被告人崔XX在公安机关供述。河南XX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是法人,崔XX是股东,公司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西史赵XX,主要经营食品添加剂等。2014年3月份的一天,崔XX在XXX交易平台上通过注册账号发布销售甘XX信息,发布信息后河北廖XX通过XXX平台联系其公司,当时是跟崔XX联系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直到廖XX要来公司看货,崔XX才跟其说这事。经过商量崔XX在网上搜了一下,发现无水葡萄糖和甘XX外观、口感相似,且价格相差非常大。所以他们决定用无水葡萄糖试一试,用XX公司办公地点来冒充河南XX公司,来谈这笔生意。是崔XX给XX打的电话,也是崔XX和XX、崔XX驾驶XX的大众CC轿车去接的廖XX,其就去郑州市南三环京XX万客来食品添加剂市场购买了一袋无水葡萄糖,并在万客来市场制作了一份华某牌甘XX标签,在仓库里取了一个圆筒换了标签,连同无水葡萄糖一同带到XX公司。当时在场的有其、崔XX、XX、崔XX、廖XX,廖XX要看样品,其就从厨房将样品取出,廖XX将圆筒拆开尝了一下说还行,然后取了一个包装袋带走了100克样品,后来崔XX和XX把廖XX送走了。两三天后廖XX打电话要进货6.5吨,合同是由崔XX拟定,通过他们租住地附近一个做条幅的门市发的传真,货款是打到崔XX卡上的,无水葡萄糖是崔XX在四环往北一个小市场上购买的,货是直接由卖家送到仓库的,他们在陈XX仓库换的包装和标签,通过XXX发的货。廖XX一共订了三次货,每次6.5吨,具体价格不清楚,是崔XX谈的。河南XX公司甘XX标签第一次是其在万客来市场印制的,第二、三次都是崔XX制作的。(出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华某牌甘XX”标签照片)仔细看后说是其制作的用于冒充甘XX的标签。河南XX公司不存在,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都是他们编的。崔X是崔XX的化名。甘XX的样品是在XX的公司更换的包装和标签,桶也是在他公司找的。他们在陈XX仓库一共更换过三次包装和标签,崔XX、XX、崔XX、崔XX、屈X、陈XX和其七个人都参与过,其记不清三次都有谁参与,只记得XX负责过拆开无水葡萄糖的包装袋,将甘XX标签贴到事先准备好的牛皮纸袋上。(出示河南XX公司甘XX分析报告)仔细看后说报告是其制作的,上面的公章是其盖的。(出示存放在XX公司的甘XX样品照片)仔细看后说这是其制作的以葡萄糖冒充甘XX的样品,当时河北廖XX拿走的样品就是从这个桶里拿走的。


3、被告人XX在公安机关供述。河南XX公司是其2012年注册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是郑州市长江路108号亚星城XX10-1-1892号,其是法人,公司主要经营化工原料、食品添加剂。(出示桶装甘XX样品照片)仔细看后说这是存放于其公司的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甘XX的样品。其总共参与过三次更换假甘XX包装和标签,其负责过拆口、封袋、贴标签、装车。这三次有其、崔XX、崔XX、崔XX、屈X、崔XX、陈XX,具体怎么分工的,记不清了。2014年3月底的一天,崔XX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公司来了个客户,他们公司比较简陋,交通不方便,想用其的公司谈业务并用其的车(大众CC,车牌号:豫A×××××)接送客户,其就开车把客户接到其公司位于长江中路108号城市山水10号楼1单XX房间,是崔XX和崔XX谈的业务。在接客户的路上,崔XX问其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甘XX行不行,其说行,这两种东西外观很相似,但是得找粗一些的无水葡萄糖,到底能不能骗过客户,其不能确定。


4、崔XX证实,因为他们都是亲戚,又请其吃了顿饭,所以其就帮忙更换标签。其帮崔XX和崔XX更换过一次标签。(出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华某牌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是他们在陈XX仓库制作的用于冒充甘XX的包装。(出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华某牌甘XX标签)仔细看后说是他们在陈XX仓库制作的用于冒充甘XX的标签。


5、陈XX(曾用名陈XX)证实,2014年3月底,崔XX给其打电话说用其在郑州市南四环XX租用的仓库,说有一批货要换包装和标签,其说行,当晚崔XX就带着一辆白色的货车到了其的仓库,其到仓库后就帮他们卸货,之后又帮他们更换了包装和标签。第二天崔XX就把货发走了,随后几天崔XX又用其的仓库换过两批货的包装和标签。崔XX拉到其仓库的是“西王牌”无水葡萄糖,换成了食品剂甘XX。崔XX分三次,每次6吨多,共计拉到其仓库无水葡萄糖20吨左右,都换成了甘XX。换包用的牛皮纸和甘XX的标签应该是崔XX或崔XX制作的。崔XX将无水葡萄糖冒充的甘XX销售到河北了,具体地方不清楚。(出示由胡XX提供的两张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照片上就是崔XX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的甘XX。[出示由胡XX提供的标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甘XX标签,许可证号:食添(2007)2296,批准文号:豫食添(2009)170001号。]仔细看后说这就是更换的甘XX标签。


6、屈X证实,2014年3月底,崔XX打电话让其去陈XX位于芦庄的仓库帮忙,当天晚上其就去了陈XX的仓库,其看到仓库里堆放着许多袋装的无水葡萄糖,崔XX让其把无水葡萄糖的包装和标签更换为甘XX标签,其就帮着将甘XX标签贴到黄色牛皮纸袋上。随后几天,其又帮崔XX更换过两批货的包装和标签,三次共换了19.5吨货。(出示由胡XX提供的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这就是他们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的甘XX。[出示由胡XX提供的标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甘XX标签,许可证号:食添(2007)2296,批准文号:豫食添(2009)170001号。]仔细看后说这就是他们更换的甘XX标签。案发后,其从崔XX处借了60,000元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牌照号是豫A×××××。


7、崔XX证实,2014年3月份,河北的客户通过网上向崔XX和崔XX的公司购买食品剂甘XX,但是客户把价格压得很低,按客户给的价格根本不可能购买到甘XX。崔XX他们通过网上查询和向同行咨询后用无水葡萄糖冒充食品剂甘XX销售给了河北客户。崔XX让其帮忙换货,其和崔XX先贴标签,然后将葡萄糖的袋子拆开,将葡萄糖倒进贴有甘XX标签的袋子里,然后将口封好。其帮崔XX换过两次货。参与更换包装和标签的有其、崔XX、崔XX、崔XX、陈XX、XX、屈X。(出示由胡XX提供的两张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这就是他们用无水葡萄糖冒充的甘XX。[出示由胡XX提供的标示河南XX公司生产的甘XX标签,许可证号:食添(2007)2296,批准文号:豫食添(2009)170001号。]仔细看后说这就是更换的甘XX标签。


8、被害人胡XX陈述。XX公司在邢台县会宁镇东XX,公司法人是其父亲胡XX,其是公司销售员,公司主要在网上销售甘XX产品。其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在网上XXX贸易平台与河南省XX公司联系购买甘XX,由于对方报价较低而且是XXX诚信通会员,其就通过网络平台与一个姓崔的经理交流,一开始让对方发样品,其不放心就让其老公廖X去郑州考察公司信息,其老公把样品交给其后,其看了样品就和河南XX公司签订了第一批合同,最后经过双方协商,食品剂甘XX每吨13580元。合同是由河南XX公司制作并通过传真签订,双方盖章生效。其先后从该公司分三批购进食品剂甘XX19.5吨,共计264810元。货款是通过XX银行电子银行转账,转到一个人卡上,收款方户名:崔XX,收款方账号:62×××13,开户行:中国XX银行郑州市分行,分三次每次转款金额88270元,共计转款264810元。货物是通过XXX直接送到家的。甘XX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廖X与河南XX公司签订的。


9、证人廖X证实,其是邢台县XX公司的销售经理。[出示产品销售合同三份,甲方:河南XX公司,乙方:邢台县XX公司。品名:甘XX(食品剂)]仔细看后说这是其通过传真与对方签订的。2014年3月24日上午其坐高铁到郑州后,就和135××××6748这个号联系说其已经到郑州,那人说他没在郑州,让公司的人接其,其在郑州高XX等了三个多小时,期间崔XX说一辆车牌号为810的去接其。到下午快两点时,去了一辆大众CC,车牌号里面有810数字,车上有三个26岁左右的男子。其上车后有意识问了他们一些关于甘XX的专业问题,其感觉他们回答的比较懂,还靠谱。他们从火车站一直把其拉到二七区长江中XX靠路边的一个楼底下,他们坐电梯上了18楼,进屋后其就问对方有没有现货,他们说有,就从另一个小屋里搬出一桶甘XX来,商标是河南XX公司。其打开桶装的甘XX尝了尝,口感和甘XX没有区别,就取了点样品回来了。


10、证人柴X证实,其是XXX公司的员工,负责送货的司机。(出示XXX货物托运单单号XXX、XXX、XXX)仔细看后说这三张货运单的货是其送的。这三批货是由郑州XX公司通过配货车运到邢台亚通分公司的,然后由其按收货人的要求送到了邢台县会宁镇东XX村东一个院子里。(出示牛皮纸袋包装的甘XX照片)仔细看后说这是其送到邢台县会宁镇东XX的货。


11、证人冯X证实,(出示崔XX、崔XX照片)仔细看后说其认识这两个人,这两个人在其处做过甘XX不干胶标签。(出示“华某”甘XX标签)仔细看后说这个标签就是崔XX、崔XX两人在其门市上做的。


12、证人周某证实,其是郑州市惠济区阳光牧业贸易部法人,2014年3月份崔XX通过一个同行杨某介绍,分三次从其公司购买了19.5吨,价值87425元的无水葡萄糖,其中第一次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后两次是现金支付的。(出示崔XX、崔XX照片)仔细看后说就是这两人在其公司购买的无水葡萄糖。


13、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实,邢台市公安局提交的甘XX检测样品系葡萄糖。


14、辨认笔录证实,廖X辨认出崔XX、崔XX。


15、邢台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邢台市公安局扣押崔XX、屈X人民币155,000元。(2)邢台市公安局扣押电脑主机三台;三星显示器一台;XX打印机一台;手机六部;河南冠华发票专用章一枚;河南冠华公章一枚;河南XX食品添加剂合同专用章一枚;河南XX食品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河南冠华合同专用章一枚;中国XX银行卡一张(卡号:62×××13)。


16、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邢台市公安局将崔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0元没收。


17、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经该局影像信息系统查询,截止2014年5月6日,未查到河南XX公司相关信息。


另有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河南XX公司分析报告复印件、XXX货物托运单复印件、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交易明细、XXX交易平台通话记录、销货清单、甘XX标签、电子印章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崔XX、XX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用无水葡萄糖冒充食品剂甘XX非法销售获利,且销售金额高达264,81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违法所得大部被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被告人被查扣的东西,未向本院随案移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止。)


二、被告人崔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三、被告人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审 判 长 刘XX判员郝XX


代理审判员 牛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2-19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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