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代表人安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XX,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李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200XXXX0289号保险合同,并返还原告保险单现金95850元及相应红利。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XX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XX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均由上诉人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志林
审判员 彭XX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时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