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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李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白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代表人安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XX,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李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XX与XX公司签订的200XXXX0289号保险合同,并返还原告保险单现金95850元及相应红利。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XX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XX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均由上诉人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志林


审判员  彭XX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时 淼


  • 2014-11-19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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