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被告潘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XX,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X诉被告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X
书记员 高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