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陈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柘民初字第9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东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孙XX


  • 2015-07-14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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