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宋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