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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刘XX、顾XX、商丘XX公司、柘城县XX公司、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柘民初字第45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东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林X,鹿邑县贾滩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X,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南XX律师。


被告商丘XX公司。


负责人张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柘城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职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住柘城县。


被告中XX公司。


负责人夏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顾XX、商丘XX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柘城县XX公司(以下简称柘城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出现新情况,且因该交通事故引起的另一诉讼已进入二审,有可能导致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本院认为,如果另案针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洪亮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5-27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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