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住柘城县。
被告刘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林X,鹿邑县贾滩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X,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南XX律师。
被告商丘XX公司。
负责人张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柘城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职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XX,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住柘城县。
被告中XX公司。
负责人夏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顾XX、商丘XX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柘城分公司)、柘城县XX公司(以下简称柘城XX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出现新情况,且因该交通事故引起的另一诉讼已进入二审,有可能导致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本院认为,如果另案针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洪亮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