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潭民一初字第13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治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孙治钢,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离婚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肖 亮



代理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2014-01-03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