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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城民初字第3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治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官XX。


委托代理人孙治钢,湖南XX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陶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XX于2014年1月15日以有利于婚生小孩上官XX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官XX以有利于婚生小孩上官XX的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镱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1-15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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