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X以及原审被告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姚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男。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惠XX,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X以及原审被告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田XX,被上诉人闫XX及代理人郭XX、张X、原审被告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吕  冰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焦XX


  • 2009-09-20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