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姚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男。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惠XX,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X以及原审被告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田XX,被上诉人闫XX及代理人郭XX、张X、原审被告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吕 冰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焦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