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XX律师。
被告乔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敏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人民陪审员 高燕
书 记 员 张X
张巍律师
原告张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XX律师。
被告乔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敏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人民陪审员 高燕
书 记 员 张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