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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XX与被告渠XX厂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濮民初字第1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齐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XX律师。


被告:渠XX厂。


地址:濮阳县渠XX。


负责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X诉被告渠XX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齐XX承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马书广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禹XX


  • 2013-04-08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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