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XX律师。
被告:渠XX厂。
地址:濮阳县渠XX。
负责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X诉被告渠XX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齐XX承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马书广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