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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烟民申字第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德欣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XX,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花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烟民一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海花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山海花园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交房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为报纸公告,但山海花园公司在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3日采取比报纸公告更准确、效力更高的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了交房通知函,XX部门也出具证明信证实该通知已送寄完成。林XX的代理律师也曾在2011年9月13日发给山海花园公司的律师函中称山海花园公司曾在2010年1月向业户发出了交房通知。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林XX已收到了山海花园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只是因双方在交房标准上存在争议,林XX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交房延迟,因此逾期交房的责任不应由山海花园公司承担。2、林XX实际上已经明知2010年1月就可以办理交房手续。除本案所涉及的林XX以外,天籁花园小区一期绝大多数业户在接到交房通知后都及时办理了交接房手续,作为开发商的山海花园公司不可能在全部房屋达到交付标准后只通知一部分人交房,而拒绝通知另一部分人交房。另外,30号和32号楼是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组织团购的房屋,山海花园公司除以挂号信方式通知林XX以外,还书面通知了该行工会,工会也向全体团购成员作出了通知,对此林XX是十分清楚的。在此情况下,林XX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2)烟民一终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林XX要求山海花园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


本院审查认为,山海花园公司主张其已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交房的义务,林XX已经明知2010年1月可以办理交房手续,对此应由山海花园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2011年9月13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发给山海花园公司的律师函中虽有山海花园公司“曾经在2010年1月向业户发出了交房通知”的表述,但二审中林XX解释称此为其在实际领取房屋钥匙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并非其本人曾经收到过山海花园公司的交房通知函。而山海花园公司提供XX部门的证明,亦不足以证实其已向林XX送达了交房通知的主张。故山海花园公司认为其已充分履行了通知交房的义务,延期交房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山海花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书记员 宫XX


  • 2014-03-10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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