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德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XX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沈XX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6-25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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