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XX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沈XX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