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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芝民一初字第3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德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于X。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X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春萍



书记员  徐XX


  • 2014-08-28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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