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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德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孙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我在起诉前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无法联系到被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有被告吴XX签名的借条,现被告吴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37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 记 员 宋晓萃


  • 2014-08-20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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