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孙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我在起诉前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无法联系到被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有被告吴XX签名的借条,现被告吴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37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 记 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