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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德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1981年12月11日,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



书 记 员  曲XX


  • 2015-04-02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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