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1981年12月11日,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
书 记 员 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