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刘X、张XX委托代理人:白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李XX、刘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雷、上诉人刘X、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被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刘XX、何XX、被上诉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崔清海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 记 员 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