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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程X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吴木商初字第01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培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XX律师。


被告程XX。


第三人苏州XX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XX。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吴XX诉被告程XX、第三人苏州XX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霞



书 记 员  姚伊


  • 2013-11-11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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