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苏州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公司以已与被告苏州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