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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冷民一初字第236—2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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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X。


原告李XX与被告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4年7月21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不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7-21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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