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周煜,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X。
原告李XX与被告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4年7月21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不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