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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张XX、张XX、欧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4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水生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X,绰号“大嘴”,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水生,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张XX,绰号“鸡花”,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XX,绰号“阿象”、“大象”,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叶X、张XX、欧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叶X、张XX、欧XX及被告人叶X的辩护人彭水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从2014年8月7日至8月11日提供其位于罗定市XX的住宅给被告人叶X、张XX开设赌场并每天收取场租。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欧XX从2014年8月9日至8月11日在该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2014年8月11日晚,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张XX、张XX及陈XX等多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748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另,公安民警还在被告人张XX的住宅内查获火药枪二支。经查,涉案的枪支均是被告人张XX所持有,其没有持枪证。经鉴定,其中一支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另外一支火药枪不具备枪械性能。


另查明,被告人叶X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陈XX、张XX、张XX、黄XX、张XX、彭XX、张某、许某某、梁XX、唐X、陈XX、陈XX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拘留决定书;查获经过、(2011)花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2013)韶监刑释字第1358号释放证明书;鉴定文书;罗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叶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叶X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涉案的赌场开设时间不长,涉案金额不大,亦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应对被告人叶X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张XX利用固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张XX为赌场提供场所并收取场租,被告人欧XX积极参与并负责赌场的发牌等工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枪械性能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X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叶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XX、欧X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X、欧XX是初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叶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欧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涉案的赌资748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具备枪械性能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汉文


代理审判员  梁 亮


人民陪审员  吴光锐



书 记 员  盘XX


  • 2015-01-16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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