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X,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X诉被告朱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XX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审 判 员 王XX
代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