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季XX与朱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建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季XX,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X诉被告朱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XX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审 判 员 王XX



代书记员 刘XX


  • 2015-04-08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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