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
负责人:金XX,系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XX。
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XX,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
诉讼代表人:潘XX。
第三人:潘XX,经商,现在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二楼1773号摊位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与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XX、第三人潘XX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十里牌村平阳京XX负担。
审 判 员 骆巧梅
代书记员 鲍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