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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00139号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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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亮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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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XX,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程XX为与被上诉人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范XX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书 记员 范XX

  • 2015-01-29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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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亮律师,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执业至今。 业务特长:1.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等各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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