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XX,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程XX为与被上诉人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范XX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书 记员 范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