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XX,男,出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广元市利州区XX。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曾用名刘XX,男,出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XX。
委托代理人温XX,女,出生于1969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230号2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XX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牟XX负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