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XX,组织机构代码798XXXX4579-2。
法定代表人:夏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周XX。
上诉人重庆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80号民事判决。重庆XX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康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