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于XX与黄XX,黄XX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20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贵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于XX,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XX,男,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黄XX、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晏斌



书 记 员  郭勇


  • 2014-03-31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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