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XX,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XX,男,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黄XX、黄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晏斌
书 记 员 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