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闫XX,女,河北XX律师。
被告:衡水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X,男,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衡水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已经调解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涛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孟XX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