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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诉安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瑞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岗XX。


委托代理人:闫XX,女,河北XX律师。


被告安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安平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贾XX


  • 2014-06-27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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