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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XX与孙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苏中少民终字第001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钮XX。


委托代理人王璟,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钮XX与被上诉人孙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少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钮XX与孙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钮XX,现就读于苏州某中学。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初,钮XX从共同居住的家中搬出,并于2011年3月、2011年10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离婚,后均撤诉。2012年8月,钮XX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孙X离婚,2013年3月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钮XX第四次提起讼诉讼,要求与孙X离婚。


上述事实,有钮XX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2011)吴江盛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裁定书、(2011)吴江少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裁定书、(2012)吴江少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钮XX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与孙X离婚;女儿钮XX由钮XX负责抚养,孙X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孙X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综观钮XX、孙X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钮XX、孙X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已共同走过十余年,辛苦养育了较为出色的女儿,且经共同打拼,积累了一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性格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孙X性格较为内向,但经过长期以来的家庭共同生活,彼此应该能够互相体谅与包容。因此,原审法院确认钮XX、孙X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特别是孙X能尽可能地调整自己的心态,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以正确的方法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多多关心孩子,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钮XX要求与孙X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努力消除彼此间的纷争,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齐心协力,给孩子一个幸福、和谐、完整的健康家庭。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钮XX与被告孙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钮XX负担。


上诉人钮XX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孙X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亦表示同意离婚,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因此,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分居多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要求二审改判,准予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孙X表示服从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钮XX与孙X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较好,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不和,主要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正确的处理夫妻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与包容,加强沟通,彼此理解,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钮XX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上诉人钮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徐XX


  • 2014-12-08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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