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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苍溪民初字第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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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生于1978年4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曾用名杨某,女,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里

书 记 员  黄河

  • 2014-06-04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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