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生于1978年4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曾用名杨某,女,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里
书 记 员 黄河